17Jul
2023

官方明确!竣工结算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承担首责!

发布日期:2023-07-17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第六条)

2、经批复的概算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最高限额。除工程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概算。(第六条)

3、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等不可竞争费应当按照计价依据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4、实行过程结算(第十四条)

  • 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过程结算。

  • 过程结算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5、竣工结算(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竣工结算文件不得重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竣工结算文件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6、建设单位责任(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提供造价数据的;

(二)未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的;

(三)未按本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经济性审查的;

(四)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

(五)未根据合同约定、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的;

(六)未按本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

(八)未按本规定确定招标控制价或合同价的;

(九)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十)弄虚作假、签署虚假资料的;

(十一)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有前款第七、八、九、十、十一项行为的,可同时决定暂停工程建设或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

7、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立项、开工的以及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文件等必要文件作假的;

(二)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擅自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处罚的;

(四)未按变更程序审批变更、对工程变更审核不严的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未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的;

(六)因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不及时或者重复审计、评审导致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此前,国务院明文确定,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明确提出:

  •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